面对三包规定 消费者有苦说不出 董京生副秘书长接受采访时,说了这么一句意味深长的话:“现在看来,‘三包’规定已经制约了企业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。”而在笔记本电脑市场上,这样的现象已比比皆是。看看下面这个报道——“我的笔记本电脑怎么老出事?”
笔记本电脑屡坏屡修!就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。昨日!市民赵先生向本报讲诉了他的烦恼和忧虑—— 2005年4月,我在广州花8000元购买了一款型号为S260的笔记本电脑。使用二三个月后,电脑就开始出现运行速度慢和死机的现象。拿到广州维修部维修后,管了一段时间。去年3月,电池待机时间变成只有10多分钟。将就用了一段时间,到去年11月,电脑的内置上网设备也出了毛病,无法上网了。无可奈何下,我只好到该品牌电脑重庆维修站维修, 好在还在主要部件2年的保修期内,维修部给我免费更换了主板和CPU。 当时我还想这下可算是彻底解决问题了吧。 可事与愿违,今年1 月初,电脑又开始死机了,又到维修部换了一块主板。当时我担心地问:这次能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哟?回答是“不能保证”。果然,没几天,同样的问题又来了。维修部的态度也还干脆,说:“继续换主板呗!” 我就纳闷了,怎么就是修不好呢?当初选择品牌电脑图的就是品质稳定,让人省心。可现在我都成了维修部的常客了。找到消协投诉,一查《三包法》,电子产品在两年内维修两次仍不能使用的还只能要求更换主要部件。对方的做法完全符合规定, 这下我可是有苦说不出了… …
报道里面提到的三包法规定是指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第十七条:“在三包有效期内,选购件出现本规定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所列性能故障,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新的选购件。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,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,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。”这意味着只要厂商承诺给该用户不停的换主板配件,那么按照三包规定,厂商就没有任何责任。对消费者而言,由于整机保修期已过,丧失了换机的权利。显然,在善于钻空子的厂商的面前,三包规定成为一纸空文。 而那些还未纳入“三包”范围商品出现问题时,厂商却以没进入“三包”为由加以拒绝。由于三包规定会得到行政机关的大肆宣传,*强行性推行实施,这就不难理解厂商为什么只遵从三包,而不是作为三包规定上行法的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合同法》。毕竟这些法律不过是任意性规定,只要当事人不提起诉讼,法院和司法程序不可能自发启动。尽管如此,有多少消费者愿意走这条耗时、耗力、耗钱的道路呢? 于是乎,一部部三包规定俨然成为主导市场的真正规范,难道它们就完美无缺?相信很多人都会在心里打一个大大的问号。 现有市场中三包规定的作用有多大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,三包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可如今,市场经济早已成为主导。而在此时依然高举计划经济时代的规定是否合适,能否符合市场的发展? 就拿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为例,在对销售者的义务中有这么一条:“应当积极主动地与生产者、修理者加强联系,建立用户档案,做好三包服务工作”,这种“谁销售谁负责三包”的规定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。 计划经济时代,由于流通环节很简单,销售者不会涉及太多的利益,它可以直接找到生产者帮助消费者解决三包。可在目前市场流通环节多、营销体制极度复杂、利益的分割尖锐而明显的市场经济时代,销售者却很难贯彻这一规定,这也是为什么笔记本电脑退货、换货难的原因之一。 此外,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对笔记本电脑的折旧率设定显然并不合理。按照0.25%的设定,400天后笔记本电脑的折旧值就为零。而对部分品牌的笔记本电脑而言,还未过整机质保期。 更何况三包规定实际上与现行的一些法律产生了冲突。比如按照《合同法》第111条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44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要求修理、更换、退货、重作、减少报酬或者价款等权利。但在三包规定中,如《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,消费者只强调了修理、更换、退货的权利,法律规定的保护消费者的其他救济方式变得徒具虚名。 或许,完善三包规定反而能更好的规范市场、保障消费者的权益,避免以上这些问题。一切让市场说话,一切让市场做主,这样做或许会比硬性规定的效果来得好,而消费者不会在选购笔记本电脑时再胆战心惊了。 上一页 [1] [2] [3] |